• 篆文

  • 說文

  • 楷书

  • 教育部標準楷書(中國臺灣)

说明

    此字始見於篆文。篆文從言、正聲。楷書同。「証」的本義為勸諫督正,勸諫督正必需用言語,因此「証」字從「言」表義;從「正」聲有兼義的功能,「正」的本義是督正、糾正,「証」要勸諫督正別人,當然要用「正確」的道理、方法。在六書中屬於形聲兼會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