尺
原文
《广韵》《集韵》《韵会》《正韵》𠀤昌石切,音赤。《说文》十寸也。人手郤十分动衇为寸口,十寸为尺,规矩事也。从尸从乙。乙所识也。周制:寸尺咫寻常仞,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。《家语》布指知尺,舒肱知寻。《前汉·律历志》度量衡皆起于黄钟之律,一黍为分,十分为寸,十寸为尺。《蔡邕·独断》夏十寸为尺,殷九寸为尺,周八寸为尺。《周礼·司市》疏置丈尺于绢布之肆。 又大尺曰施。《管子·地员篇》其施五尺。《注》施音遗,大尺之名。 又《小尔雅》五尺谓之墨。《周语》不过墨丈寻常之闲。《注》五尺为墨,倍墨为丈。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宫室,其名为墨,则墨者工师之五尺也。 又《唐辇下岁时记》二月朔日为中和节,赐大臣戚里尺,谓之裁度民闲。 又法三尺,谓以三尺竹𥳑书写法律,故俗谓舞文为弁髦三尺。今以三尺为𠛬具,非也。 又叶昌约切,音绰。《诗·鲁颂》是寻是尺。叶下作若。 《韵会》通作赤。*考证:〔《说文》周制,寸,尺,咫,寻,常,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。〕 谨照原文常字下增仞字。〔《周礼·地官》置丈尺于绢布之市。〕 谨照原文地官改为司市疏,市改肆。
原图
